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牟平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孙家疃休闲渔业码头工程占用山东牟平沁水河口国家湿地公园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烟台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牟平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孙家疃休闲渔业码头工程占用山东牟平沁水河口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烟林呈〔2025〕2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牟平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孙家疃休闲渔业码头工程占用山东牟平沁水河口国家湿地公园。该工程占用山东牟平沁水河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总面积0.1836公顷。其中,休闲渔业码头(含5个休闲渔业泊位、1座引桥)占用面积0.0974公顷;护岸堤头段占用面积0.0862公顷。
二、该工程存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湿地公园行为,烟台市牟平区林业局依法对山东昆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你局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各项措施逐条落实到位。
三、你局要严格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工程运营期监管,及时发现解决可能出现的影响湿地公园生态的问题;要督促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要监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好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中制定的各项措施,确保对生态影响的各项减缓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不按审批要求占用湿地、违法违规占用湿地的,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查处或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同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你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办理征占用湿地公园土地、林地等审批手续。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lcsdgl/sdgl/202509/t20250916_4850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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