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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我省“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9〕28号)要求,2020年11月5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中共海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琼自然资规〔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文件施行以来,推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现文件已到期,为做好政策延续适用和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要求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共23条,主要从工作范畴、适用范围、工作职责、行业管理、工作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多测合一”行为。

  (一)工作范畴。“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所涉及的测绘业务,包括将项目用地、工程规划与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中的每个阶段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依托“多测合一”成果备案管理和共享应用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多测合一”、分类报告、分时办结、成果共享的服务模式。

  (二)适用范围。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涉及的测绘服务推行“多测合一”。保密、军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三)工作职责。明确了资规、住建、人防、测绘等部门的职责,建立了部门间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之间共享获得的成果,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前期已经提交且没有变化的成果,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

  (四)行业管理要求。规定了参与“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

  (五)工作流程。包括发布、委托、测绘作业和成果报送。

  (六)加强监督管理。包括加强成果质量监管和检查,确保整体测绘成果质量可控。

      三、修订的内容。

      与试行文件相比,将4个阶段的测绘事项进一步整合为3个阶段,并增加了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处理方式和对处理数据、成果的保密要求。

  四、主要解决的问题

  本次修订坚持贯彻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海南省政府人民文件精神、坚持可操作性求实效的原则,主要解决了以下3个问题:一是通过优化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技术标准和推动信息化管理等举措,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成果打架,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效率。二是明确了资规、住建、人防、测绘等部门的职责,建立了部门间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之间共享获得的成果,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前期已经提交且没有变化的成果,后续环节不得要求再次提交。三是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测绘服务市场更加透明开放。明确要求对于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均可参与“多测合一”业务,破除行政壁垒,促进公平竞争。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zxjd/202507/t20250701_3888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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