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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自然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311号)要求,为做好我区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各市按照自然资办函〔2025〕1311号文件明确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其中:全区111个县(市、区)的全域范围要素的监测由厅统一组织实施;14个设区市的城区范围要素的监测由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测要素见附件)。

  二、影像及专题资料收集

  (一)厅统一下发分辨率优于1米,时相为2025年1—6月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各市可收集其他高分辨率影像,用于辅助城市细化指标内容的采集。

  (二)厅统一收集自治区各厅(局)现势性为2024年1月1日后的有关专题资料、POI数据下发各市使用。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收集相关资料。

  三、时间安排

  (一)7月25日前厅组织完成全域范围要素监测,并分批提交各市开展市级成果汇总。

  (二)各市组织完成城区范围要素监测,成果提交检查时间如下:

  1.第一批次(7月25日前):北海市、钦州市、河池市、崇左市。

  2.第二批次(7月30日前):防城港市、贵港市、贺州市、来宾市。

  3.第三批次(8月5日前):梧州市、玉林市、百色市。

  (三)市级将全域范围监测要素和城区范围监测要素汇总形成整体成果,提交验收时间如下:

  1.第一批次(8月10日前):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

  2.第二批次(8月15日前):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3.第三批次(8月20日前):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

  (四)8月31日前,厅组织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分批汇交至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四、工作组织与分工

  (一)厅调查监测处会同厅国土空间规划处组织实施,共同开展指导,在成果形成后共同指导各地的应用工作,推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与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制度化成果应用。

  (二)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城区监测以及数据汇总、汇交等工作。

  (三)广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负责全区技术指导、指导市级接边、开展省级接边以及成果汇总、汇交、统计分析等工作;广西自然资源遥感院负责遥感影像处理工作;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有关数据的接收、领取、分发、管理等工作。

  五、经费保障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按照分级保障原则,2025年广西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内容安排,将监测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工作开展。

   

  附件:广西2025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要素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

  

  附件

  广西2025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要素

  

  序号

  目标

  监测要素

  备注

  1

  住宅情况

  商品住房(地上)、保障性住房(地上)

  在变更调查地类二级类下,按监测要素细化确定三级地类,以监测要素名称命名,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相关属性等,对变化情况和相关属性进行更新和完善,对新增的要素进行监测。

  2

  就学教育情况

  高等院校(含军事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幼托机构、专门学校(工读学校)

  3

  医疗情况

  医院、方舱医院、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4

  社会福利情况

  养老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福利设施

  5

  文体活动情况

  文化艺术场馆、社区文化活动设施、体育场馆(含独立足球场)

  6

  交通情况

  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站点(地铁站)、对外交通场站、公共交通场站、地上公共停车场(停车楼)、机场

  7

  公用设施情况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处里设施、消防站、邮政局(所)、供热厂

  8

  机关团体情况

  公安派出所

  9

  公园与绿地情况

  公园、绿地、广场

  10

  殡葬设施情况

  殡葬设施

  11

  水利设施情况

  水电站

  12

  商业服务业设施情况

  零售商业场所、旅馆、商务办公场所

  13

  城市安全韧性情况

  城市内涝积水点、应急避难场所(地上)

  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对变化情况和相关属性进行更新和完善,对新增的要素进行监测。

  14

  建筑情况

  单体建筑的高度、占地面积、建筑总面积

  15

  城市更新情况

  新增城市更新改造用地

  16

  水域、交通网络情况

  河湖(含大型水库)岸线、河渠结构线、铁路(含高速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匝道中心线,高速公路出入口

  17

  室外滑雪场情况

  室外滑雪场(含附属设施)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btzdgkwj/t212336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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