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税收政策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更好支持住房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税收政策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已按规定向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或报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公告》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住房租赁企业可按《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征收率由5%降至1.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公告》所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公告》第二条规定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税率由12%降至4%。
标准下调扩大优惠覆盖面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多部门共同研究,将我市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从《公告》的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下调50%,即在本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进一步扩大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覆盖面。
“免申即享”简化认定程序
《通知》规定,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每月对住房租赁企业合同备案信息及房源信息进行自动统计,对房源数量或者建筑面积符合相关标准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并进行公布。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房源数量或者建筑面积直接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进行认定,实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免申即享”,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品牌。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xxgk/xwfb/74378618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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