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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昌江海域4•14琼陵渔11009船较大气体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2024年4月14日上午9时许,琼陵渔11009渔船在昌江县海尾码头外海附近海域附近作业时,发生船员中毒伤亡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相关部门迅速全力施救,开展事故调查,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海南省政府立即成立了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应急、公安、海警、海事、卫健委、事故发生海域属地政府等部门人员组成的4·14琼陵渔11009渔船船员中毒伤亡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经海警机构、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于2024年8月21日出具已排除他杀刑事案件调查结论。

  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走访渔村、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笔录问询、问题核实,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死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找日常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依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琼陵渔11009船发生有毒气体中毒,造成5人死亡和2人受伤的事故,系因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起较大等级、有毒气体中毒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一、船舶相关概况

  (一)船舶所有人及经营情况

  1.船舶所有人情况

  琼陵渔11009船所有权登记人:冯某京;住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新光二巷1号。

  2.船舶经营管理情况

  2008年09月10日,琼陵渔11009船在儋州天正船舶有限公司开工建造,2009年05月10日完工,该船下水生产以来,一直在海南本岛西部海域生产,主要以儋州白马井中心渔港和三亚崖城中心渔港为停靠和补给基地。陵水县渔业主管部门履行船籍港管理职责。截止事故发生时,琼陵渔11009船实际所有人为死者尤某存,尤某存全面负责船舶日常经营生产。

  (二)船舶技术参数

  琼陵渔11009船,为钢质渔船,船长36.95米,型宽6.8米,型深3.6米,船舶总吨位233,主机总功率318千瓦。

  (三)船舶证书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2008年05月05日,冯某京提出的《渔业网具工具指标申请书》获得批准。[批准文件编号(琼海渔)船审(2008)0083号],2009年9月7日获准船名号为琼陵水11009,于2019年10月14日入库换证。(琼陵)船登(权)(2019)HY-200001号,发证日期2019年11月21日,船舶所有人冯某京所占股份100%。

  2.国籍登记证书编号:(琼陵)船登(籍)(2019)HY-200100号,发证日期2019年11月21日。船籍港为海南陵水县新村港。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编号:4600000090044,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0日。船舶核定乘员13人。

  4.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编号:(琼)船捕(2020)HY-200002号,渔船编码4690282009050003,MMSI码412521365,作业场所C3渔区(南海)。核定航区为远海航区,作业类型为围网,作业方式为单船。

  (四)船舶安全设施设备

  1.该船配备有HAF-A15型救生筏1只,定员10人,救生衣14件,救生圈4个,降落伞火焰信号弹4枚,灭火器共18个,太平斧1把、消防水桶2个、沙箱3只。

  2.HX-2010型甚高频无线电2台,WT-150A中/高频无线电2台,CY-VH01渔船用无线电话1台,STB910型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1台,CY-VH01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3台,CY-AIS-SART搜救应答器2台,FT-7600NAVTEX1台。

  经核查,2023年12月7日海南省集航船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检验情况显示,该船需提供绝缘报告、GMDSS检测报告、救生筏检修并正确安装、中高频1套、DSC功能甚高频1套、水消防系统修复、燃油速闭阀门钢索换新、液位计使用安全型问题清单,事发时该船未通过渔船年度检验。

  (五)琼陵渔11009船本航次船员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关于“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该船应配备驾驶人员: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应配备轮机人员:二级轮机长1名,助理管轮1名。琼陵渔11009船事发航次不符合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不符合适航条件。

  (六)船舶和船员保险情况

  经查,虽然琼陵渔11009船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陵水分理处投保船舶综合责任险和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险,但该船实际拥有人未按照船员保险相关政策,出海前未到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陵水分理处办理出海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导致5名死者和2伤者未实际办理完保险事宜,死亡和受伤后仅能领取抚恤金,未能获得保险理赔。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海域、气象

  (一)时间

  1.时间:2024年4月14日上午9时许。

  2.海域:概位昌江县海尾码头外海附近海域。

  (二)气象

  据昌江县气象台2024年4月13日发布):4月14日,天气晴,气温19-24℃。

  三、事故的经过及损失、应急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损失

  1.事前阶段。琼陵渔11009船于2024年4月8日约17:30时自儋州白马井中心渔港出港,至事发的4月14日8时许,期间琼陵渔11009船共放收网作业12次,捕捞渔获约320余盘,重量约11300斤。其中(船头起第三个舱位,暂命名为3号冰鱼舱)存放经济价值较高的渔获约2600斤,(船头起第四个舱位、暂命名为4号冰鱼舱)存放经济价值较低的杂鱼约8700斤。4月14日8时许该船航行至北纬19°29′18″、东经108°41′31″附近海域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2.事发阶段。4月14日约9时许,该船航行至昌江县海尾镇外海海域,船员徐某进与何某高进入3号冰鱼舱作业过程中晕倒,同船船员张某平、林某泮、李某健发现后依次进入鱼舱进行施救。李某健因刚进入船舱后出现头晕、恶心的症状,便返回到甲板处休息。张建平、林瑞泮因进入鱼舱内施救也先后晕倒在鱼舱内,船长尤长存看到船员晕倒,便呼叫同行船舶“琼陵渔13009”渔船前来救援。两船相互停靠后,“琼陵渔13009”渔船的船员尤某杰得知先前进入鱼舱内的四人均已晕倒,便进入鱼舱施救,十几秒后也晕倒在船舱内,尤某存发现尤某杰下去晕倒后,便下到鱼舱内意图施救,随后也晕倒在鱼舱内。“琼陵渔13009”渔船船员尤某飞看到尤某存等6人已晕倒在鱼舱内,便组织人员继续对该6人进行施救,尤某飞先是戴上垫住湿毛巾的口罩,将绳子绑在自己身上后下到鱼舱内用另一根绳子绑住晕倒人员,并让甲板上叶某春等人将晕倒船员逐人从鱼舱内成功拉到甲板处。尤某飞随即拨打报警求救电话,同时驾驶琼陵渔11009开往昌江海尾渔港,渔船靠港后,当地民警立即登船封锁现场并开展初步调查,医务人员第一时间上船实施抢救。

  3.事故损失。经医务救援人员现场抢救,该5名昏迷人员(尤某存、尤某杰、徐某进、张某平、何某高)已无生命体征;2名船员(李某健、林某泮)中毒随后被救护车送至昌江县医院救治,其中船员林某泮中毒情况较为严重随后被转送至儋州市西部中心医院救治。此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2名受伤人员已治愈出院,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4月14日0925时许,陵水县渔业分指挥中心接到省渔业监察总队指挥中心来电称:在昌江县海尾港附近海域(东经108度41分31秒北纬19度29分18秒),有一艘琼陵渔11009渔船上有船员疑似发生气体中毒事故。陵水县渔业分指挥中心立即向陵水县农业农村局及应急管理局报告,陵水县农业农村局第一时间发动事发海域附近渔船协助救援,同时联系昌江县当地海事、渔政、海上搜救中心等相关部门支援。昌江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指示值班县领导介入事故处置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第一时间向各有关部门和市县落实救援和善后事宜,并派厅领导赴海尾渔港现场指挥,会同昌江县政府调度指挥当地农业农村、应急、公安、卫健委、消防等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一是组织医疗人员搭乘小艇登上“琼陵渔11009”对中毒人员进行抢救,及时将尚有生命体征人员转院治疗,死者遗体转放当地医院太平间;二是组织公安技术鉴定部门对事发渔船冷藏舱内的气体、液体以及渔获物进行采样,并拍照固定现场相关证据链;三是组织消防人员对事发渔船冷藏舱内气体进行无害化处置,清理舱内渔获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四是组织人员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慰问,做好死者家属食宿保障和死者遗体善后工作;五是组织渔业保险互助社、船东和死者家属商谈理赔事宜。

  (三)善后处理情况

  昌江县妥善安排5名遇难者家属前往昌江县心仪殡仪馆接回遇难者遗体等事宜。昌江县、陵水县共同委派县农业农村局上门慰问事故遇难渔民家属,同时联系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海南办事处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前期赔付的相关工作。5名死者已于4月24日、25日先后在海口市殡仪馆进行火化,火化后死者骨灰由家属带回浙江老家安葬。利用尤某存减船转产后的资金赔付给徐某进、张某平、何某高3名死者家属每人人民币70万元。

  四、事故的性质和等级

  (一)2024年4月14日,经海南省昌江县公安技术人员和海警执法人员现场勘察,事发鱼舱位于渔船前甲板的3号鱼舱,舱内存有渔获物约2600斤,舱内有明显腐鱼恶臭,对人眼、鼻有明显刺激感;经仪器检测显示,3号鱼舱存在二氧化碳、硫化氢气体;5名死者口鼻处有血液溢出,尸表无明显外伤。

  (二)琼陵渔11009船上人员之间关系良好,未产生矛盾或特殊情况,且遇难者表面没有外伤,被救人员叶某春、李某健、尤某飞于昌江人民医院记录诊断结果为气体中毒,林某泮于儋州市西部医院记录诊断结果为气体中毒。

  (三)2024年4月14日至15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琼陵渔11009船事故死亡人员5名死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尤某存等5人符合鱼舱内H2S(硫化氢)中毒死亡。

  (四)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2024年8月21日出具徐某进等5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调查结论。

  综合以上材料分析,调查组认定:依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1之规定,琼陵渔11009船发生有毒气体中毒,造成5人死亡和2人受伤的事故,系因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处置不当造成的一起较大等级的、有毒气体中毒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五、事故的原因

  根据事故生还人员对中毒症状、反应时间的描述,综合司法鉴定机构的尸检报告、昌江县公安机关现场核验,调查组认定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琼陵渔11009船鱼舱残存的鱼渣腐败后产生H2S气体,H2S气体致人中毒死亡。间接原因是:1.船长未完全履职尽责,事故渔船在出海作业前,没有按规定清洁船舱,导致船舱遗留渔渣腐败后产生有毒气体。2.船长及船员安全意识淡薄,在遇见险情时,盲目组织船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指挥处置不当。3.渔业监管部门疏于监管,渔船在出海作业前,渔业监管部门没有做到登船查验相关安全情况。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琼陵渔11009”船舶存在的问题

  1.琼陵渔11009号渔船船舶所有权人、船长尤某存作为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据《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2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是未遵守有限空间作业规程;二是出航前未对船舱内污水污物进行清理;三是未开展有限空间隐患排查;四是未落实职务船员配备规定出海作业;五是未配备有毒气体防护设备;六是盲目组织船员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缺乏安全知识、发生事故后指挥处置不当。

  2.琼陵渔11009船船员尤某杰、徐某进、张某平、何某高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作业规程,进入鱼舱这种有限空间作业前,没有对舱内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也没有佩戴任何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盲目进入鱼舱作业、出现人员中毒现象后又盲目开展施救,致使发生更严重伤亡事故。

  3.琼陵渔11009号渔船船舶所有权人、船长尤某存聘用不合规船员上船作业;未按标准配齐职务船员;未履行进出港报告。

  (二)渔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监督检查不严实

  一是对船长、船员培训不到位,相关职务船员没有系统地学习安全知识和技能,以致出现渔船出航前未对船舱内污水污物进行清理,未落实职务船员配备规定出海作业等,遇紧急情况时未遵守有限空间作业规程。二是监管人员力量不足。海南省水域面积广阔,琼陵渔11009号渔船船籍港虽属陵水新村港,但该船近五年来均在西部海域作业,并长期停靠在儋州白马井中心渔港,这也造成属地政府及船籍港难以对所有在外渔船进行全面及时的监管,使得部分渔船的不安全行为难被完全发现。三是市县渔业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顺畅。渔船安全监管涉及渔政、海洋执法、海事、海岸警察等多个部门,信息共享不及时,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监管工作出现空白情况。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尤某存,琼陵渔11009号渔船船舶所有权人、船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3之规定,尤某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船出航时及作业过程中未确保船员处于适任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4之规定,未充分履行船长职责;所有权人、船长尤某存驾驶该船从儋州市白马井渔港出港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5之规定;船长尤某存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张某平、林某泮、李某健、尤某飞上船工作、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6、第三十四条7之规定,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招用未取得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对其违反上述相关渔业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应责任。

  2.船员尤某杰、徐某进、张某平、何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8之规定,经查,该4名船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常识,违反安全作业规程,未佩戴有效防护设备盲目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致中毒死亡,对中毒死亡的后果,自身存在过错。

  鉴于该4人都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4人相应责任。

  3.船员林某泮、李某健、尤某飞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9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10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4.吴某富,男,中共党员,陵水县农业农村局渔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全县的渔港、渔船的安全管理,渔民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经查,吴某富在分管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等工作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工作指导不到位,未发现并纠正督促琼陵渔11009船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事发时该船未通过渔船年度检验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陵水县农业农村局给予约谈。

  5.陈某超,男,中共党员,陵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渔业安全生产等工作。经查,陈某超同志在分管渔业安全生产等工作期间,督促检查、工作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陵水县农业农村局给予约谈。

  6.王某东,男,中共党员,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海洋大队渔政中队中队长,负责渔政执法监管等工作。经查,王某东同志作为陵水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渔政中队负责人,存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执法监管职责指导不到位,开展执法巡查不力、未发现并纠正督促琼陵渔11009渔船长期存在部分出海人员未持证、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对其约谈和提醒谈话,并责令其向陵水县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陵水县农业农村局及其下属单位渔业服务中心、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处理建议:由陵水县人民政府对以上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八、事故整改措施

  此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教训十分惨痛。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省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部署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和渔船气体中毒隐患排查,以本次事故为案例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深入渔村渔港,通过渔民微信群、广播、设置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预防渔船气体中毒、中毒事故教训,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排查隐患,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以案说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全覆盖式对全省渔船进行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日前,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已先后印发了《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渔船鱼舱内硫化氢气体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农业农村系统有限空间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开展全省渔业生产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市县推进多项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省安委会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压实到基层乡村、渔船渔民,形成市县政府高度重视、市县部门有效落实、乡镇村属地末端有效传导、渔民主体责任抓实的渔业安全生产稳定局面。按照农业农村部的工作部署,制定了《2024年渔业平安守护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方案》,紧紧围绕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五个早”的工作要求,抓好平安守护行动的部署。

  (二)加强渔船船长、船员的安全生产管理。针对部分船长、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能自觉参加业务培训学习,职业技能低下的现状,省农业农村厅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措施,2024年度海南省将按计划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专门增加了渔业船舶有毒有害气体预防及抢救措施有关知识的科目,加快促进渔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完整、组织健全、责任落实。截至2024年11月,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已在全省沿海12个市县开展举办12场应急演练和培训,覆盖船长船东、渔企实际经营人、渔民等达到2500多人。2024年指导各市县渔业部门开展渔业生产安全应急演练33次,共3629人参加;开展培训168次,共10589人参加;开展科普宣教活动133次,覆盖渔民群众10283人。

  (三)加强行业主管、执法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要形成齐抓共管、上下一盘棋抓安全的良好局面,对遵章守法自觉性差、违章操作、违法生产,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调度;对渔船擅自变更作业海区、擅自关闭北斗和AIS等通导设备、不按规定进出港报告、不按规定配备船员的行为,要从许可管理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采取严厉措施,要让违法违规行为付出高昂的成本,真正形成管理监督和执法的严肃性、威慑力。坚决做到渔船进出港报备到位、信息预警到位、点验干预到位、隐患排查到位、应急处置到位、执法打击到位、宣传培训到位,结合渔业生产特点,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强化渔船职务船员配备管理。一是加大培训力度,制定系统培训计划,针对新入职或经验不足的船员开展职务技能强化培训,涵盖航海技术、船舶操纵、安全管理等方面,邀请资深船长及专业讲师授课,结合理论与实操模拟训练。二是建立渔船航前安检制度。要求渔船进出港须报备,做到不漏一船,特别是针对准备出海作业的渔船,渔业监管部门人员要逐艘登船检查,杜绝渔船“带病”出海作业。三是为新任职船员指定经验丰富的船长一对一指导,在实际工作中传授经验与技巧,鼓励船员自我学习与提升,对通过相关考试或取得资质证书的给予奖励。四是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渔船、渔港安全执法检查,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倒逼船东船长落实好渔船职务船员配备要求。

  九、安全管理建议

  此次事故充分暴露了我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也折射出我省各级政府和渔业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一)提高站位,抓紧完善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和制度。我们一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三个必须、两个至上”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标对表国务院安委办挂牌督办函提出的要求,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和分工。全省渔业生产从业者和政府各级相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要举一反三,紧紧抓住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一些突出问题,全面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加强沿海市县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十条措施》,切实做好渔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执法部门监督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地、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应急演练,高标准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软、硬”条件。要严格督促落实执法检查,加大检查执法监督力度,大力开展渔船隐患大排查,规范渔业船舶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作业标准,督促渔业船舶经营者遵章守法,加强对辖区渔业船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形成长效、常态化机制,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渔业社区、村委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及时跟踪督促本辖区内船东、船长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四)进一步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业船舶船东、船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所有渔船船长、船东、实际经营人要针对渔船生产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和要求;要严格遵守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熟悉应急预案,特别是要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按要求配备应急防护和救援设备,并开展应急演练;要积极组织船员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船员的生产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全员持证,并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五)进一步落实船员岗位责任。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要自觉履行职责,携带有效渔业船员证书,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规程,执行船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服从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积极参加渔船应急训练,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4·14琼陵渔11009渔船

  船员中毒伤亡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4年12月21日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整改,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510/t20251021_3950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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