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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丨《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新闻报道汇集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作者:佚名

  编者按




  2025年9月25日,《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30日予以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公布后,得到了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及宣传平台的广泛关注和报道。我们对有关报道进行了汇集,敬请大家阅览。


  海南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助力自贸港建设

  新华社客户端

  

今年9月25日,《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30日正式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旨在适应新形势下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完善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自2006年海南省出台《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修正实施以来,该办法在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国家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法律法规增设了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衔接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对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和管护也有了新需求。在此背景下,制定《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迫在眉睫。《办法》内容涵盖多个关键方面:在储备土地权利登记上,明确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强调土地储备工作的计划性,明确收储方式、程序和入库条件;建立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衔接机制,新增考古前置条款;细化储备土地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主体和禁止行为;完善临时利用规定,规范利用方式和收益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明确预算编制、资金筹集和收益分配;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包括新的行政处罚规定。《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建立与文物保护的衔接机制,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规范资金管理和临时利用,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一系列举措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将随着《办法》的正式施行迈入新阶段。海南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助力自贸港建设中国新闻网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16日介绍,《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正式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旨在完善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自2006年海南省出台《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修正实施以来,该办法在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国家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法律法规增设了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衔接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对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和管护也有了新需求。在此背景下,制定《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迫在眉睫。《办法》内容涵盖多个关键方面:在储备土地权利登记上,明确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强调土地储备工作的计划性,明确收储方式、程序和入库条件;建立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衔接机制,新增考古前置条款;细化储备土地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主体和禁止行为;完善临时利用规定,规范利用方式和收益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明确预算编制、资金筹集和收益分配;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包括新的行政处罚规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建立与文物保护的衔接机制,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规范资金管理和临时利用,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海南土地储备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i自然客户端

近日,《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旨在适应新形势下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完善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出台并于2021年修正实施以来,在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国家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法律法规增设了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衔接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对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和管护也有了新需求。此次出台的《办法》涵盖多个关键方面:在储备土地权利登记上,明确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强调土地储备工作的计划性,明确了收储方式、程序和入库条件;建立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衔接机制,新增考古前置条款;细化储备土地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主体和禁止行为;完善临时利用规定,规范利用方式和收益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明确预算编制、资金筹集和收益分配;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包括新的行政处罚规定等。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建立与文物保护的衔接机制,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规范资金管理和临时利用,确保土地储备工作有序开展和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等一系列举措,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助力自贸港建设“加速跑”。

  

  《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日报客户端

近日,《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举措旨在适应新形势下土地储备工作的需要,完善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 自2006年我省出台《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1年修正实施以来,该办法在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用地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国家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法律法规增设了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衔接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对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和管护也有了新需求。在此背景下,制定《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迫在眉睫。《办法》内容涵盖多个关键方面:在储备土地权利登记上,明确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强调土地储备工作的计划性,明确收储方式、程序和入库条件;建立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衔接机制,新增考古前置条款;细化储备土地管护职责,明确管护主体和禁止行为;完善临时利用规定,规范利用方式和收益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明确预算编制、资金筹集和收益分配;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包括新的行政处罚规定。《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建立与文物保护的衔接机制,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规范资金管理和临时利用,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一系列举措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助力自贸港建设“加速跑”。随着《办法》的正式施行,我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将迈入新的阶段,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规范储备土地权利登记行为!海南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南海网客户端

日前,《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储备土地权利登记行为,明确储备土地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明确土地储备方式、程序和入库储备条件,规定土地储备活动应当按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等进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新增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供应、管护、资金需求等计划安排;明确收储土地的方式,包括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征收等,同时规定了不同收储方式的实施流程。《办法》新增了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条款,明确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考古前置工作,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的土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也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已经收储入库或者正在实施收储的土地,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不得供应。《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可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人应当在临时利用期满后将储备土地恢复原状;通过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无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省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省级储备土地交由市县政府临时利用,并由其负责做好巡查管护,实现“以用代管”。《办法》还细化了储备土地的管护职责、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据介绍,《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我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更好发挥储备土地对全省土地市场的“调节器”作用,助力自贸港建设“加速跑”。

  

  规范储备土地权利登记行为!海南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新海南客户端

日前,《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储备土地权利登记行为,明确储备土地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明确土地储备方式、程序和入库储备条件,规定土地储备活动应当按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等进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新增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供应、管护、资金需求等计划安排;明确收储土地的方式,包括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征收等,同时规定了不同收储方式的实施流程。《办法》新增了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条款,明确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考古前置工作,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的土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也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已经收储入库或者正在实施收储的土地,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不得供应。《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可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人应当在临时利用期满后将储备土地恢复原状;通过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无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省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省级储备土地交由市县政府临时利用,并由其负责做好巡查管护,实现“以用代管”。《办法》还细化了储备土地的管护职责、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据介绍,《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我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更好发挥储备土地对全省土地市场的“调节器”作用,助力自贸港建设“加速跑”。

  

  《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海拔新闻

2025年9月25日,《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30日予以公布,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办法》主要内容,熟悉相关管理政策,近日省资规厅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规范储备土地权利登记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等四部委《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的规定,明确储备土地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明确土地储备方式、程序和入库储备条件。一是强调土地储备工作的计划性。规定土地储备活动应当按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等进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新增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供应、管护、资金需求等计划安排。二是明确收储土地的方式,包括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征收等,同时规定了不同收储方式的实施流程。三是规定具有一些特定情形的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也可以将省级储备土地划转给市县政府储备。四是明确入库储备土地应当产权清晰,且应当依法完成污染、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有关的核查、评估、治理。建立土地储备与文物保护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海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新增了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条款。一是明确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考古前置工作。二是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的土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也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已经收储入库或者正在实施收储的土地,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不得供应。细化储备土地的管护职责。一是明确省级储备土地由省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属地市县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管护。二是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属地政府、街道办或者其他具备管护能力的单位,具体承担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工作。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储备土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在储备土地上排放污染物、倾倒固体废物、开采矿产资源、堆放物品、栽种植物等。完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储备土地可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人应当在临时利用期满后将储备土地恢复原状。二是通过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三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无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四是省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省级储备土地交由市县政府临时利用,并由其负责做好巡查管护,实现“以用代管”。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一是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否则不得安排相关支出。二是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途径和土地储备成本的覆盖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储备土地供应收益的收缴要求和分配方式。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一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储备土地上堆放除固体废物以外的物品、栽种植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新设定了行政处罚,可以按照堆放或者栽种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二是对非法占用储备土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违法在储备土地上排放污染物、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ywdt_312/zwdt/202510/t20251017_3948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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