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十必须”》《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管理
规范监督行为
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结合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
省住建厅制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十必须”》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内容如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十必须”
一、必须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监督工作能力;
二、必须遵循监督工作标准,依法依规开展监督;
三、必须明确监督责任,现场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人;
四、必须持证上岗,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五、必须配备执法记录仪,实行监督全过程留痕;
六、必须佩戴安全帽,言行得体、文明监督;
七、必须做好违规事实确认,告知问题位置及整改要求;
八、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九、必须跟踪整改落实,形成监督工作闭环;
十、必须严以律己,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十不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收受被监督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红包等财物或接受影响监督执法工作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包庇隐瞒质量安全隐患;
三、不准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刁难,变相增加被监督单位负担;
四、不准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或从事与本人职责有关的有偿服务活动;
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被监督单位推荐或指定施工队伍、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等;
六、不准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以“挂证”、兼职等方式获取报酬;
七、不准向被监督单位借款或违规占用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
八、不准要求被监督单位制作迎检展板、画报、手册等,或在会议室摆放鲜花、水果和香烟等;
九、不准参与利益相关方或亲属参与项目的监督工作;
十、不准利用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gzdt/bmdt/202510/t20251010_70190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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