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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公示表(第三十五项任务第6条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2025-10-30 来源: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佚名

  

  

  整改任务概述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西宁市实际污泥产生量近500吨/日,但污泥处置中心设计规模仅为300吨/日,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根据《青海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三十五项任务第6条整改措施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市(州)对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开展排查,对违规处置污泥行为依法依规查处,监督有关企业规范处置污泥,严防污泥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整改实施主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

  提升污泥处置能力,完善污泥末端处置措施,严格执法监管,依法查处企业违规占地、违法排污行为,全面落实生态恢复要求,确保污泥安全规范处置。

  整改措施及成效

  整改措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市(州)对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开展排查,对违规处置污泥行为依法依规查处,监督有关企业规范处置污泥,严防污泥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2024年12月31日)

  整改成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做好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污水处理方面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同时,委托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指导各市(州)对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开展排查,未发现违规处置污泥行为,并掌握64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青海省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做出明确要求。向各市州印发《赴云南省学习考察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调研报告》。充分运用住建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平台,督促指导各地按月填报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印发《青海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工作手册》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督检查表的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规范处置污泥,严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整改完成时间

  2024年12月

  社会监督单位及联系电话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971-8139012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8/75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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