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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44号)

发布时间:2022-12-0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第七批)的通知》(桂财农〔2022〕81号),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已下达到各相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我厅制定了《2022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2022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项目使用管理工作,加强我区农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深刻认识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工作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担当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将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责任落实到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灾后恢复生产指导等各个环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全面恢复农业生产,全力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力保今年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稳产增收。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全县(市、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业损失,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二)补助内容。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化肥、饲料、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种植大棚、储草棚、进排水渠、抗旱设施、助航设施、水毁农田和养殖设施等的修复,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等。

  (三)补助对象。开展农业恢复生产的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以及受灾的事业单位等。(种植业救灾资金优先用于补助恢复粮食生产)

  (四)绩效任务。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有效降低农业受灾损失,修复农业生产设施,恢复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农民种粮积极性,受灾地区主要农作物单产减幅低于10%,资金执行率达到80%以上,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按照“突出重点、适当集中、确保效果”的原则,细化工作任务和资金安排,明确操作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等内容,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实施内容,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和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三)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县实施的跟踪管理,及时报送项目县执行情况,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2022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支出进度、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告发送至电子邮箱gxnctzzyc@163.com。

  联系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王佑成,联系电话:0771-2182604。

  附件: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七批)区域绩效目标表

附件名称操作

  桂农厅办发〔2022〕144号 附件: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第七批)区域绩效目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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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4019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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