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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便利农机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40号)

发布时间:2022-12-0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崇左市糖业发展局:

  近年来,我区部分市县农机购机补贴资金需求较大,年度内补贴申请可录入时间较短,不少市县存在跨年度录入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购机者顺利申请补贴,也不利于全面准确掌握各地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和待兑付情况。为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办机〔2022〕10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和广大农民申请补贴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效能,及时掌握补贴资金需求,各地不再执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2号)关于“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

  二、各地要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因涉嫌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被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查处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发现违规线索要及时调查,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告),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 APP 等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三、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各市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所辖县(市、区)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各地除要求购机者购机行为完成后自主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及提供补贴必需资料(实施方案明确须提供的资料)外,不得再层层加码、设卡,努力提升民众对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等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努力缓解化解资金兑付矛盾。各地要加强补贴申请审核,严格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确保补贴申请及时录入,及时按程序按规定兑付补贴。对于存在补贴资金缺口的县(市、区),要及时通知购机者抓紧办理补贴申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已购未补机具申请录入工作。同时,要严厉打击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树立良好导向,维护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0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f/t139447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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