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7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桂农厅发〔2020〕169号)等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23年广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压实主体责任,坚决完成2023年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2023年广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行动方案
为做好我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属地管理”原则,扎实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促进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有效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调查监测,探索不同区域有效回收模式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回收处理体系,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3年力争全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75%以上。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查监测,掌握回收处理情况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回收、处理情况调查监测,掌握辖区农药使用量,及时统计汇总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
(二)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布局合理的回收体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设县、乡、村三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各市要在全市推广优秀试点县经验做法,引导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择优选择押金回收、奖励补偿、协议承诺和教育宣传等多种回收模式,加快建设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回收点可设在农资经销门店、行政村垃圾回收场所和农药使用主体场所(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回收站要配备存放仓库以及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运输工具,及时收集回收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要对可资源化利用(塑料瓶)和非资源化利用(除塑料瓶外的其他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建立电子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等信息。
(三)强化责任担当,压实主体责任
农药使用者在配药时要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分类就近交回农药经营企业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经营企业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桶等回收装置,不得拒收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要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和回收台账,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企业要建立并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与农药经营企业协商明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具体方式,如通过押金回收、奖励补偿、协议承诺等方式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要进一步改进农药包装,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采用环保和便于回收的包装材质,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农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等服务。对未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及回收台账且拒不整改的农药经营企业,一律不予延续(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推进资源化利用,畅通回收处理体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回收和处理的衔接,确保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能得到及时处理。可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县级回收站运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的资源化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非资源化利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鼓励地方有关部门统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给予补贴、政策优惠等,重点支持暂存点、转运点和储存点等回收体系建设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五)加强宣传指导,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重要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危害,提高主动回收的责任意识。要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科学安全用药培训、化学农药减量化技术培训等多种培训,引导农药使用者在配药时将农药包装物充分清洗后分类交回农药经营企业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要指导农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专业化服务机构科学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不断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要结合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从源头上减少农药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六)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强化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对回收处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要督促落实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增强各回收处理主体的法治意识,确保回收处理工作顺利推进。
四、其他要求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中,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解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市于2023年5月12日、7月5日、10月5日、12月10日前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信息统计表和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2),于2023年7月5日和12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和自治区植保站。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联系人:李浦东,联系电话:0771-5855956,电子邮箱:gxnctzzyc@163.com;自治区植保站联系人:覃舰莹,联系电话:0771-5880789,电子邮箱:gxzbyxk@163.com。
附件:1. 市2023年第 季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信息统计表
2. 市2023年第 季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情况表
| 附件名称 | 操作 |
附件1-2.docx | 下载 |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66690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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