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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75号)

发布时间:2023-06-17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理要求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详见附件1)。农药经营者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各地政务服务大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同时将纸质版材料寄送至发证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二、明确审查机关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查核发,普通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行政许可部门审查核发。

  三、明确审查要求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农药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书面审查表》见附件2),必要时要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并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实地核查表》(附件3)。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实地核查或委托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普通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地核查。材料审查或实地核查意见为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实地核查:

  (一)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期间,有农业农村部门约谈记录;

  (二)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期间,市场监督抽查样品不合格的或有被依法查处记录;

  (三)农药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经许可,包括经营人员发生变化,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发生改变;

  (四)不能提供近两年农药经营进销台账;

  (五)未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及回收台账;

  (六)书面审查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第(四)(五)条情形需实地核查,并经核查属实的经营单位,需填写《农药经营整改承诺书》(附件4),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不予延续,并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的,需在提交延续申请前将农药经营店接入“广西农药数字监管平台”。

  四、明确办理时效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事项。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书面审查表

  3.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实地核查表

  4.农药经营整改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附件名称操作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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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66689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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