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一、背景和过程
2023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新规、我省陆续出台了《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规定。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为此,有必要对《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按照部省文件规定,充分借鉴有关省份经验做法,组织开展了《办法》修订工作。
2024年10月以来,组织省地科院开展《办法》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全面评估2020年以来实施成效,形成了评估报告,为本次调整修订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11月,起草修订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11日,发函先后征求了厅相关处室、16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及有关矿业集团公司意见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27条,逐条进行了研究,采纳14条,未采纳13条,未采纳的原因已与提出建议单位进行了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12月10日—19日,通过省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5年3月,通过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征求厅领导、总师、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后,3月18日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6号);
2.《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31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质量监督指导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16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的通报》(自然资办函〔2023〕666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的通报》(自然资办函〔2024〕954号);
8.《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地管理的通知》;
9.《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85号)
10.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3号)
11.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1〕3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28条,未分章节。本次修改调整,在原《办法》基础上,细化了章节内容,增加调整增加了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常态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监督指导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年度抽查检查制度,实行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多渠道、多措施提高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工作质量。共分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受理、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监督管理等章节。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规定了评审备案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对象。主要增加了储量评审备案申请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有关术语的定义,并对评审备案的申请时间要求做出规定。
2.范围和权限。一是进一步明确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权限和分工。二是将评审备案范围由4个事由细化调整为5个事由。三是新增对只评审不备案、不要求评审备案的情形规定。
3.申请受理。一是完善申请要件,对矿业权人提交的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申请和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备案申请分别提出申请要件要求。二是新增储量评审备案的受理方式规定。三是完善受理审查规定。
4.储量评审。一是规范和完善了评审工作程序,明确确定专家、专家审查、现场核查、会议审查和形成评审意见书等五个步骤。二是新增关于工业指标论证的规定。三是调整完善需要开展现场核查的情形。四是将参加大型矿山储量评审专家数量由不少于5名调整为不少于7名。五是对形成评审意见书环节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5.备案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备案程序,新增备案信息公示、内部科(处)室会审两个环节。二是对于公示有异议的明确异议处理方式。
6.监督管理。一是明确要求建立储量评审质量监控机制。二是建立年度实地核查机制。三是明确申请人对报告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提出处置措施。四是建立完善专家记分考核机制。五是新增关于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定。
7.其他。对有效期等予以明确。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fgwj/zcjd/202504/t20250422_4817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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