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沂河上游综合治理(跋山水库上游至沂源县段)项目涉及沂水县沂河(饮用水源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
临沂市林业局:
你局呈报的《关于沂河上游综合治理(跋山水库上游至沂源县段)项目占用沂水县沂河(饮用水源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临林报〔2025〕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已取得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沂河上游综合治理(跋山水库上游至沂源县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沂审服投资许字〔2021〕167号),纳入《沂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项目安排表。项目建设有利于提高沂河上游地区的防洪能力,改善沂河水环境。项目在沂水县沂河(饮用水源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护岸工程(石笼)、堤防工程、道路工程(防汛路)和临时施工区(临时用地)。项目占用沂水县沂河(饮用水源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占地面积33.5688公顷,其中永久占用3.5177公顷,临时占用30.0511公顷。
二、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5月12日,你局组织专家召开了《沂河上游综合治理(跋山水库上游至沂源县段)项目占用沂水县沂河(饮用水源地)县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专家评审会,并通过专家评审。7月16日,我厅派专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该项目进行了落图审核。现场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提供5月12日开具的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执法行处字〔2025〕第Z0098号)及5月16日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号码:1306684414),已处罚到位。经审核,我厅原则同意沂河上游综合治理(跋山水库上游至沂源县段)项目涉及沂水县沂河(饮用水源地)县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三、你局要监督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你局要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报告》评审和批复意见,切实加强该工程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的监管,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按程序移交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报告我厅。
五、你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征占自然保护区土地等审批手续。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4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zrbhdysdzwbh/zrbhd/202508/t20250808_4841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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