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规范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林业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引领项目合理布局。一是统筹布局光伏发电项目。要求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规划的衔接,科学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并将空间性要素纳入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作为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审核审批的规划依据。二是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布局。明确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的底线区域,强调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 I 级保护林地。
(二)实行项目用地分类管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分为两类用地管理。一是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方阵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不需用地备案。二是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规范办理光伏方阵用地备案。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备案申请材料及流程,形成全省统一备案制度。一是建设单位需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且2020年4月以后建设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项目,以及2023年3月以后建设的林光互补项目应符合本《通知》要求;二是光伏方阵用地允许用地以租赁形式取得,协议应当明确用地范围、面积、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用地条件,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三是规范备案的具体审核备案流程及申请要件。建设单位提交材料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光伏方阵用地备案书面意见,未取得用地备案的光伏方阵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四是按规定完成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备案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光伏备案”模块完成项目信息及空间要素系统录入工作。
(四)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一是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立项或备案且已建光伏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用地用林行为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整改,符合用地用林条件的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补办用地备案或用地用林审批手续。二是各市县按照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自然资办发〔2024〕43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2号)失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相关厅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zxjd/202508/t20250821_3916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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