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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29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平入市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297号提案的答复(关于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平入市的提案)

徐小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平入市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破除了法律障碍。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2022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开展国家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要求各地结合实际选择试点地区,在坚持审慎稳妥推进、守住红线底线、节约集约用地、同地同权同责的前提下,用两年左右时间深化试点工作,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启动国家入市试点工作,我厅根据试点工作部署要求,有序推进试点各项工作任务。会同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银保监等部门建立深化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研究协调试点中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印发试点实施方案,指导试点地区加快编制实施细则,细化试点任务、方法路径和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审慎稳妥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建议,对我省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很有参考意义。下一步,我厅将深化调查研究,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积极指导试点地区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平入市制度设计。
一是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之间的职能关系,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主体责任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二是强化规划引领。指导地方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优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配置,根据村庄不同类型及发展需求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尊重集体和农民意愿,反映群众诉求,优化村庄布局,完善配套功能。
三是积极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涉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规范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积极采取“互联网+”、延伸服务等便民服务举措,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登记服务。
四是健全地方健全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指导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按照土地用途和入市方式,分类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取比例。完善农民集体所得入市收益内部分配机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是完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探索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探索建立三方监管协议模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坚持依法取得的入市土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受法律保护,监督指导各方依法履约、诚信守约。
最后,再次对您提出提案表示衷心的感谢!也恳请您继续关心指导自然资源工作。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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