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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2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深化推动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 江苏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12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深化推动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提案)

省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推动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做好规划引导和用地保障,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注重加强规划引领,分类引导村庄发展
我厅要求各地推进乡村规划工作,不能就“村庄”谈“村庄”,而要先站在市县域城镇化发展、国土空间格局优化等宏观视野,先布局、后落子,把各个村庄未来的发展方向、分类和布局先弄清楚,再科学规划、从容建设。为此,我厅指导各地积极构建“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乡村规划体系。通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城镇村空间布局,明确村庄分类,引导涉农资金精准投放和项目有序建设,促进村庄发展方向“不跑偏”。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按需编制村庄规划,明确村庄用地布局、建设安排和风貌管控要求,加强美丽乡村规划引导,确保村庄规划建设“不走样”。
2019至2020年,我厅指导各地完成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完善工作,将全省现状自然村庄因地制宜划分为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搬迁撤并类和其它一般村庄共五类。其中前三类属于规划发展村庄,是未来乡村地区产业发展、人口集聚和农房建设的主要空间载体。在指导各地编制村庄规划中,要求重点加强规划发展村庄规划建设,积极引导涉农资金、用地、项目等资源要素向规划发展村庄倾斜。
2、合理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及时将相关发展设想、用地需求纳入规划予以保障落实。要求各地依据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加强乡村特色产业培育,合理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优先加强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优先引导向市县、乡镇产业园区集中布局。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原则上不在乡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新增的应当优先依托规划发展村庄布局,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2021年,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工作细则》(苏自然资发﹝2021﹞258号),从项目类型、用地布局、要素保障、用地方式、动态监管等给予政策支持。要求各地提前了解项目用地需求,早介入、早谋划,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项目库”管理制度。明确各市县每年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用地计划不低于省下达计划的5%,并多渠道做好用地保障,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实行用地计划核销制。
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确须点状布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按照“建多少、供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后,可依据经市、县(市)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或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出具规划条件(项目整体规划条件和项目内各点状地块规划条件),依法依规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可采用“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方式带规划设计方案公开挂牌出让。
3、审慎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自2020年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部署,顺应基层需求,我省部署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目前,我省已有9个县(市、区)被自然资源部确认为国家级入市试点地区。根据国家试点要求,我厅已会同相关省级部门成立了联席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改革,稳妥有序深化试点。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目前我厅正在研究制定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拟进一步规范入市规则和入市程序,健全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你们的提案很重要,对我做好后续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民营企业市场反应快、创新能力强,是推进乡村振兴中极其重要的力量。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提案内容,着力加强民营企业发展用地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县域统筹规划布局
指导各地以县域为单位,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当地乡村产业发展需求、民营企业发展诉求,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的同时,因地制宜统筹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合理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用地。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一定空间规模指标用于编制村庄规划和保障乡村振兴工作开展。
2、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工作细则》(苏自然资发﹝2021﹞258号),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继续加强乡村特色产业、民营企业发展和用地保障,积极支持和激励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
3、加强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按照中央要求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指导各地加快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落实举措和政策细则,有序推进试点任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农村电商等农村产业。
衷心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恳请继续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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